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