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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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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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