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给予工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