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给予工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