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农村社区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建立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