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