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村民委员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村民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账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