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4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Article 24In force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村民委员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村民可以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查阅有关账目。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