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