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