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