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在该商品销售完毕后继续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半年。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授权证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