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经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车票凭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