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三)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疏散的;(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