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镇范围外,站点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经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