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市场管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除特殊情况外,对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不再开辟复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