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