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和线路经营权第十一条有效旅游线路应当纳入线网规划。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终止,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平衡后确定。旅游线路应当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则,在旅游景点设立固定站点,并与旅游景点的开放和营业时间相适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