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共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其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具体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