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