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工程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众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