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