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工程沿线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工程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本辖区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