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