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主体等,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