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鼓励节约用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节约用水融资、诊断、改造、管理等市场服务,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