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市场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区域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