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以及年度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