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