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整预算或者举借债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处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八)未依法公开预算相关信息的;

(九)未将派出机关(机构)编制的预算纳入设立该派出机关(机构)的人民政府本级预算的;

(十)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