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重大财税政策出台后,应当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负责备案的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