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对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