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审查监督本级人民政府设定的绩效目标,加强对绩效运行、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监控、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