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