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