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报告,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
预算调整方案未获通过,需要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