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依据、项目、数额、收支平衡以及与调整有关的事项。属于增加政府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说明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风险防控措施等。预算执行中,各级人民政府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适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