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