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