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