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源监测网,逐步建立覆盖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进行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监管网格。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