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