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推进无公害蔬菜工程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权属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和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