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