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基地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