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