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