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