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对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进行监测,并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