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