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台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