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