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中药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中药材资源优势,推进生态种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功能完备的中药产业园,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